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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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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五条
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一)起草并同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二)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三)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项工作;(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四)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三)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四)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
监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第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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