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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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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11-2007,自2007 年10 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1.0.5、3.1.2、3.3.1、4.2.2、4.2.7、4.2.15、5.2.2、6.2.2、7.2.2、8.2.2、9.2.3、9.2.10、10.2.3、10.2.14、11.2.3、11.2.5、11.2.11、12.2.2、13.2.5、15.0.5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 年1 月16 日

前 言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建筑“四节”工作,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技术水平,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 号)《关于印发〈2005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有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本规范。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专题讨论和试验,以多种方式征求了国内外有关科研、设计、施工、质检、检测、监理、墙改等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
本规范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中节能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考虑了我国现阶段建筑节能工程的实际情况,突出了验收中的基本要求和重点,是一部涉及多专业,已达到建筑节能要求为目标的施工验收规范。
本规范共分为15 章及3 个附录。内容包括: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本规范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组(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 号,邮编:100013,E-MAIL:songbo163163@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与环境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装质量监督总站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
哈尔滨市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
宁波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哈尔滨天硕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司
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松下电工株式会社
三井物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及时雨保温隔音技术有限公司
西门子楼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久久防水保温隔热工程公司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宋 波 张元勃 杨士超 栾景阳
于晓明 金丽娜 孙述璞 冯金秋
(以下按姓氏笔画)
万树春 王 虹 史新华 阮 华 刘锋钢
许锦峰 佟贵森 陈海岩 李爱新 肖绪文
应柏平 张广志 张文库 吴兆军 杨西伟
杨 坤 杨 霁 姚 勇 赵诚颢 康玉范
徐凯讯 顾福林 黄 江 黄振利 涂逢祥
韩 红 彭尚银 潘延平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技术与管理………………………………………………  
3.2 材料与设备………………………………………………  
3.3 施工与控制………………………………………………  
3.4 验收的划分………………………………………………  
4 墙体节能工程…………………………………………………
4.1 一般规定…………………………………………………  
4.2 主控项目…………………………………………………  
4.3 一般项目………………………………………………   
5 幕墙节能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主控项目………………………………………………… 
5.3 一般项目………………………………………………    
6 门窗节能工程…………………………………………………
6.1 一般规定………………………………………………   
6.2 主控项目………………………………………………   
6.3 一般项目………………………………………………   
7 屋面节能工程…………………………………………………
7.1 一般规定………………………………………………   
7.2 主控项目………………………………………………   
7.3 一般项目………………………………………………   
8 地面节能工程………………………………………………
8.1 一般规定………………………………………………   
8.2 主控项目………………………………………………  
8.3 一般项目………………………………………………  
9 采暖节能工程………………………………………………
9.1 一般规定………………………………………………   
9.2 主控项目………………………………………………   
9.3 一般项目………………………………………………   
10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2 主控项目……………………………………………… 
10.3 一般项目………………………………………………  
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2 主控项目………………………………………………  
11.3 一般项目……………………………………………… 
1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2 主控项目……………………………………………   …
12.3 一般项目………………………………………………  
13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2 主控项目……………………………………………… 
13.3 一般项目……………………………………………… 
14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
14.1 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14.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1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附录A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
附录B 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表……
附录C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采暖与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和附属设备及其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2 术语
2.0.1 保温浆料 insulating mortar
由胶粉料与聚苯颗粒或其他保温轻骨料组配,使用时按比例加水搅拌混合而成的浆料。
2.0.2 凸窗 bay window
位置凸出外墙外侧的窗。
2.0.3 外门窗 outside doors and windows
建筑围护结构上有一个面与室外空气接触的门或窗。
2.0.4 玻璃遮阳系数 shading coefficient
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标准3mm 透明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的比值。
2.0.5 透明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能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6 灯具效率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2.0.7 总谐波畸变率(THD)total harmonic distortion
周期性交流量中的谐波含量的方均根值与其基波分量的均方根值之比(用百分数表示)。
2.0.8 不平衡度ε unbalance factor ε
指三相电力系统中三相不平衡的程度,用电压或电流负序分量与正序分量的方均根值百分比表示。
2.0.9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
2.0.10 进场复验 site reinspection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
2.0.11 见证取样送检 evidential test
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2.0.12 现场实体检验 in-situ inspection
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的见证下,对已经完成施工作业的分项或分部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进行检验或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简称实体检验或现场检验。
2.0.13 质量证明文件 quality proof document
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适用时,也可包括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验和现场实体检验等资料。
2.0.14 核查 check
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包括: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以及整理归档情况的检查,以及将技术资料中的技术参数等与相应的材料、构件、设备或产品实物进行核对、确认。
2.0.15 型式检验 type inspection
由生产厂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及其适用性所作的检验。其报告称型式检验报告。通常在工艺参数改变、达到预定生产周期或产品生产数量时进行。

3 基本规定
3.1 技术与管理
3.1.1 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3.1.2 设计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应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1.3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3.1.4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3.1.5 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检测,除本规范14.1.5 条规定的以外,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3.2 材料与设备
3.2.1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3.2.2 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 应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3 对材料和设备按照本规范附录A 及各章的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3.2.3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3.2.4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3.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3.2.6 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
3.3 施工与控制
3.3.1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3.3.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3.3.3 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3.4 验收的划分
3.4.1 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应按照表3.4.1 划分。
2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3 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4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纪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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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墙体节能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采用板材、浆料、块材及预制复合墙板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4.1.2 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4.1.3 墙体节能工程当采用外保温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时,其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安全性和耐候性检验。
4.1.4 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板粘结或固定;
3 锚固件;
4 增强网铺设;
5 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6 预置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
7 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
8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9 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
4.1.5 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
4.1.6 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500~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 也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4.2 主控项目
4.2.1 用于墙体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 个试样进行检查;
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4.2.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3 墙体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粘结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保温板材的导热系数、材料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2 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3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种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 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 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 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 次。
4.2.4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保温使用的粘结材料,其冻融试验结果应符合该地区最低气温环境的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5 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前应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对基层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基层应符合保温层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6 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照经过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7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板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3 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 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保温材料厚度采用钢针插入或剖开尺量检查;粘接强度和锚固力核查试验报告;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 处。
4.2.8 外墙采用预置保温板现场浇筑混凝土墙体时,保温板的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4.2.2 条的规定;保温板的安装应位置正确、接缝严密,保温板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不得移位、变形,保温板表面应采取界面处理措施,与混凝土粘结应牢固。混凝土和模板的验收,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相关规定执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纪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9 当外墙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保温浆料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应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核茶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样制作同条件养护试块不少于3组。
4.2.10 墙体节能工程各类饰面层的基层及面层施工,应符合设计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饰面层施工的基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基层应平整、洁净,含水率应符合饰面层施工的要求。
2 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宜采用粘贴饰面砖做饰面层。当采用时,其安全性与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砖应做粘结强度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不得渗漏。当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采用饰面板开缝安装时,保温层表面应具有防水功能或采取其它防水措施。
4 外墙外保温层及饰面层与其他部位交接的收口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11 保温砌块砌筑的墙体,应采用具有保温功能的砂浆砌筑。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砌体的水平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90%,竖直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80%。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核查施工方案和砌筑砂浆强度试验报告。用百格网检查灰缝砂浆饱满度。
检查数量:每楼层的每个施工段至少抽查一次,每次抽查5处。每处不少于3 个砌块。
4.2.12 采用预制保温墙板现场安装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墙板应有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含杂壮行能的检验;
2 保温墙板的结构性能、热工性能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与主体结构连接必须牢固;
3 保温墙板的板缝处理、构造节点及嵌缝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保温墙板板缝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核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对照设计观察和淋水试验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全数检查;其他项目每个检验批抽查5%,并不少于3 块(处)。
4.2.13 当设计要求在墙体内设置隔汽层时,隔气层的位置、使用的材料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隔气层应完整、严密,穿透隔汽层处应采取密封措施。隔汽层冷凝水排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并不少于3 处。
4.2.14 外墙和毗邻不采暖空间墙体上的门窗洞口四周墙侧面,墙体上凸窗四周的侧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必要时抽样剖开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并不少于5 个洞口。
4.2.15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等隔断热桥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纪录。
检查数量:按不同热桥种类,每种抽查20%,并不少于5处。
4.3 一般项目
4.3.1 进场节能保温材料与构件的外观和包装应完整无破损,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2 当采用加强网作防止开裂的措施时,加强网的铺贴和搭接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砂浆抹压应密实,不得空鼓,加强网不得皱褶、外露。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5 处,每处不少于2m2。
4.3.3 设置空调的房间,其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纪录。
检查数量:按不同热桥种类,每种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4.3.4 施工产生的墙体缺陷,如穿墙套管、脚手眼、孔洞等,应按照施工方案采取隔断热桥措施,不得影响墙体热工性能。
检验方法:对照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5 墙体保温板材接缝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保温板接缝应平整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 处。
4.3.6 墙体采用保温浆料时,保温浆料层宜连续施工;保温浆料厚度应均匀、接茬应平顺密实。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10 处。
4.3.7 墙体上容易碰撞的阳角、门窗洞口及不同材料基体的交接处等特殊部位,其保温层应采取防止开列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不同部位,每类抽查10%,并不少于5 处。
4.3.8 采用现场喷涂或模板浇注的有机类保温材料做外保温时,有机类保温材料应达到陈化时间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检查方法:对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 建筑幕墙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透明和非透明的各类建筑幕墙的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5.1.2 附着于主体结构上的隔汽层、保温层应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幕墙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5.1.3 当幕墙节能工程采用隔热型材时,隔热型材生产厂家应提供型材所使用的隔热材料的力学性能和热变形性能试验报告。
5.1.4 幕墙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对以下部位或项目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象资料:
1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和保温材料的固定;
2 幕墙周边与墙体的接缝处保温材料的填充;
3 构造缝、结构缝;
4 隔汽层;
5 热桥部位、断热节点;
6 单元式幕墙板块间的接缝构造;
7 冷凝水收集和排放构造;
8 幕墙的通风换气装置。
5.1.5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在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
5.1.6 幕墙节能工程检验批划分,可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的规定执行。
5.2 主控项目
5.2.1 用于幕墙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 个试样进行检查;
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5.2.2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5.2.3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
2 幕墙玻璃: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3 隔热型材: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5.2.4 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当幕墙面积大于3000m2 或建筑外墙面积的50%时,应现场抽取材料和配件,在检测试验室安装制作试件进行气密性能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密封条应镶嵌牢固、位置正确、对接严密。单元幕墙板块之间的密封应符合设计要求。开启扇应关闭严密。
检查方法:观察及启闭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幕墙气密性能检测报告、见证记录。
气密性能检测试件应包括幕墙的典型单元、典型拼缝、典型可开启部分。试件应按照幕墙工程施工图进行设计。试件设计应经建筑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确认。气密性能的检测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检查数量:核查全部质量证明文件和性能检测报告。现场观察及启闭检查按检验批抽查30%,并不少于5 件(处)。气密性能检测应对一个单位工程中面积超过1000m2 的每一种幕墙均抽取一个试件进行检测。
5.2.5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且不得松脱。
检验方法:对保温板或保温层采取针插法或剖开法,尺量厚度;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 处。
5.2.6 遮阳设施的安装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遮阳设施的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检查全数的10%,并不少于5 处;牢固程度全数检查。
5.2.7 幕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断热节点的连接应牢固。
检验方法:对照幕墙节能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 处。
5.2.8 幕墙隔汽层应完整、严密、位置正确,穿透隔汽层处的节点构造应采取密封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 处。
5.2.9 冷凝水的收集和排水应通畅,并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通水试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10 处。
5.3 一般项目
5.3.1 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位置应正确。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中空玻璃的均压管应密封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检验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 件(处)。
5.3.2 单元式幕墙板块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密封条:规格正确,长度无负偏差,接缝的搭接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材料:固定牢固,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 隔汽层:密封完整、严密;
4 冷凝水排水系统通畅,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扳检查;尺量;通水试验。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 件(处)。
5.3.3 幕墙与周边墙体间的接缝处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饱满,并应采用耐候密封胶密封。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 件(处)。
5.3.4 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保温或密封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10 件(处)。
5.3.5 活动遮阳设施的调节机构应灵活,并应能调节到位。
检验方法:现场调节试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10 件(处)
 
6 门窗节能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建筑门窗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包括金属门窗、塑料门窗、木质门窗、各种复合门窗、特种门窗、天窗以及门窗玻璃安装等节能工程。
6.1.2 建筑门窗进场后,应对其外观、品种、规格及附件等进行检查验收,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6.1.3 建筑外门窗工程施工中,应对门窗框与墙体接缝处的保温填充做法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6.1.4 建筑外门窗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规格的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 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 樘也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 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樘也为一个检验批。
3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门窗,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其特点和数量,由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6.1.5 建筑外门窗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门窗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并不少于3 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抽查10%,并不少于6 樘,不足6 樘时应全数检查。
2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 樘,不足10 樘时应全数检查。
6.2 主控项目
6.2.1 建筑外门窗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6.1.5 条执行;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6.2.2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3 建筑外窗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地区类别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严寒、寒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
2 夏热冬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3 夏热冬暖地区:气密性、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产品抽查不少于3 樘(件)。
6.2.4 建筑门窗采用的玻璃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6.1.5 条执行。
6.2.5 金属外门窗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金属副框的隔断热桥措施应与门窗框的隔断热桥措施相当。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对照产品设计图纸,剖开或拆开检查。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1樘。金属副框的隔断热桥措施按检验批抽查30%。
6.2.6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外床,应对其气密型做现场实体检验,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现场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樘。
6.2.7 外门窗框或副框与洞口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爆满,并使用密封胶密封;外门窗框与副框之间的缝隙应使用密封胶密封。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纪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8 严寒、寒冷地区的外门安装,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保温、密封等节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9 外窗遮阳设施的性能、尺寸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
遮阳设施的安装应位置正确、牢固,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6.1.5 条执行;安装牢固程度全数检查。
6.2.10 特种门的性能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特种门安装中的节能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11 天窗安装的位置、坡度应正确,密封严密、嵌缝处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淋水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6.1.5 条执行。
6.3 一般项目
6.3.1 门窗扇密封条和玻璃镶嵌的密封条,其物理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密封条安装位置应正确,镶嵌牢固,不得脱槽,接头处不得开裂。关闭门窗时密封条应接触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2 门窗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应正确,中空玻璃的均压管应密封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3 外门窗遮阳设施调节应灵活,能调节到位。
检验方法:现场调节试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 屋面节能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屋面节能工程,包括采用松散保温材料、现浇保温材料、喷涂保温材料、板材、块材等保温隔热材料的屋面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
7.1.2 屋面保温隔热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屋面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7.1.3 屋面保温隔热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基层;
2 保温层的敷设方式、厚度;板材缝隙填充质量;
3 屋面热桥部位;
4 隔汽层。
7.1.4 屋面保温隔热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找平层和防水层的施工,避免保温隔热层受潮、浸泡或受损。
7.2 主控项目
7.2.1 用于屋面节能工程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 个试样进行检查;
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7.2.2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2.3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 组。
7.2.4 屋面保温隔热层的敷设方式、厚度、缝隙填充质量及屋面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100m2 抽查一处,每处10m2,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 处。
7.2.5 屋面的通风隔热架空层,其架空高度、安装方式、通风口位置及尺寸应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要求。架空层内不得有杂物。
架空面层应完整,不得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100m2 抽查一处,每处10m2,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 处。
7.2.6 采光屋面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应符合设计要求。节点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光屋面的可开启部分应按本规范第6 章的要求验收。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2.7 采光屋面的安装应牢固,坡度正确,封闭严密,嵌缝处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淋水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2.8 屋面的隔汽层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隔汽层应完整、严密。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100m2 抽查一处,每处10m2,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 处。
7.3 一般项目
7.3.1 屋面保温隔热层应按施工方案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松散材料应分层敷设、按要求压实、表面平整、坡向正确;
2 现场采用喷、浇、抹等工艺施工的保温层,其配合比应计量准确,搅拌均匀、分层连续施工,表面平整,坡向正确。
3 板材应粘贴牢固、缝隙严密、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称重检查。
检查数量:每100m2 抽查一处,每处10m2,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 处。
7.3.1 金属板保温夹芯屋面应铺装牢固、接口严密、表面洁净、坡向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3.3 坡屋面、内架空屋面当采用敷设于屋面内侧的保温材料做保温隔热层时,保温隔热层应有防潮措施,其表面应有保护层,保护层的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100m2 抽查一处,每处10m2,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 处。
 
8 地面节能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地面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包括底面接触室外空气、土壤或毗邻不采暖空间的地面节能工程。
8.1.2 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应在主体或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地面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8.1.3 地面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象资料:
1 基层;
2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3 保温材料粘结;
4 隔断热桥部位;
8.1.4 地面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可按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
2 当面积超过200m2 时,每200m2 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00m2 也为一个检验批。
3 不同构造做法的地面节能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8.2 主控项目
8.2.1 用于地面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质量或称重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 个试样进行检查;
质量证明文件应按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8.2.2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3 地面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 组。
8.2.4 地面节能工程施工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使其达到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5 地面保温层、隔离层、保护层等各层的设置和构造做法以及保温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施工方案施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6 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板与基体之间、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应牢固,缝隙应严密。
2 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
3 穿越地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各种金属管道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的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2 处,每处10m2,穿越地面的金属管道处全数检查。
8.2.7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其节能保温做法不得影响地面排水坡度,保温层面层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用长度500mm 水平尺检查;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8 严寒、寒冷地区的建筑首层直接与土壤接触的地面、采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毗邻不采暖空间的地面以及底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地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9 保温层的表面防潮层、保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 一般项目
8.3.1 采用地面辐射供暖的工程,其地面节能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 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 采暖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温度不超过95℃室内集中采暖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9.1.2 采暖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按系统、楼层等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4.1 条的规定。
9.2 主控项目
9.2.1 采暖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设备、阀门、仪表、管材、保温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2.2 采暖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统一规格的散热器按其数量的1% 进行鉴证取样送检,但不得少于2 组;同一厂家同材质的保温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的次数不得少于2 次。
9.2.3 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 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9.2.4 散热器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组散热器的规格、数量及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器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散热器组数抽查5%,不得少于5 组。
9.2.5 散热器恒温阀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恒温阀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明装散热器恒温阀不应安装在狭小和封闭空间,其恒温阀阀头应水平安装,且不应被散热器、窗帘或其他障碍物遮挡;
3 暗装散热器的恒温阀应采用外置式温度传感器,并应安装在空气流通且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总数抽查5%,不得少于5 个。
9.2.6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安装除了应符合本规范第9.2.3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潮层和绝热层的做法及绝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室内温控装置的传感器应安装在避开阳光直射和有发热设备且距地1.4m 处的内墙面上。
检验方法:防潮层和绝热层隐蔽前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观察检查、尺量室内温控装置传感器的安装高度。
检验数量:防潮层和绝热层按检验批抽查5 处,每处检查不少于5 点;温控装置按每个检验批抽查10 个。
9.2.7 采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入口装置中各种部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热计量装置、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观察、维护;
3 水力平衡装置及各类阀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操作和调试。安装完毕后,应根据系统水力平衡要求进行调试并做出标志;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进场验收记录和调试报告。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9.2.8 采暖管道保温层和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管壳的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保温管壳每节至少应用防腐金属丝或难腐织带或专用胶带捆扎或粘贴2 道,其间距为300~350mm,且捆扎、粘贴应紧密,无滑动、松弛与断裂现象;
3 硬质或半硬质保温管壳的拼接缝隙不应大于5mm,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4 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毡类材料在管道上包扎时,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5 潮层应紧密粘贴在保温层上,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
6 防潮层的立管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7 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50mm;
8 阀门及法兰部位的保温层结构应严密,且能单独拆卸并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保温层、尺量。
检验数量:按数量抽查10%,且保温层不得少于10 段、防潮层不得少于10m、阀门等配件不得少于5 个。
9.2.9 采暖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9.2.10 采暖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高于1℃。
检验方法:检查室内采暖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9.3 一般项目
9.3.1 采暖系统过滤器等配件的保温层应密实、无空隙,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类别数量抽查10%,且均不得少于2 件。

10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1.2 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按系统、楼层等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4.1 条的规定。
10.2 主控项目
10.2.1 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所使用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验收与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标准和规定:
1 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热回收装置等设备的冷量、热量、风量、风压、功率及额定热回收效率;
2 风机的风量、风压、功率及其单位风量耗功率;
3 成品风管的技术性能参数;
4 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2.2 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2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的风机盘管机组按数量复验2%,但不得少于2 台;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10.2.3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 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0.2.4 风管的制作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材质、断面尺寸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风管与部件、风管与土建风道及风管间的连接应严密、牢固;
3 风管的严密性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验和漏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的有关规定;
4 需要绝热的风管与金属支架的接触处、复合风管及需要绝热的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和内部支撑加固等处,应有防热桥的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风管及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
检验数量:按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 个系统。
10.2.5 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空调机组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且与风管、送风静压箱、回风箱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3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各功能段之间连接应严密,并应做漏风量的检测;其漏风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 14294 的规定;
4 机组内的空气热交换器翅片和空气过滤器应清洁、完好,且安装位置和方向必须正确,并便于维护和清理。当设计未注明过滤器的阻力时,应满足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50Pa(粒径≥5.0μm,效率:80%>E≥20%);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80Pa(粒径≥1.0μm,效率:70%>E≥20%)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漏风量测试记录。
检验数量:按同类产品的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 台。
10.2.6 风机盘管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位置、高度、方向应正确,并便于维护、保养;
3 机组与风管、回风箱及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4 空气过滤器的安装应便于拆卸和清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5 台。
10.2.7 通风与空调系统中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位置及进、出口方向应正确,与风管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0.2.8 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和集中排风系统中的排风热回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进、排风管的连接应正确、严密、可靠;
3 室外进、排风口的安装位置、高度及水平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总数抽检20%,且不得少于1 台。
10.2.9 空调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风机盘管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空调冷热水系统中的水力平衡阀、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类型数量抽查10%,且均不得少于1 个。
10.2.10 空调风管系统及部件的绝热层和防潮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绝热层与风管、部件及设备应紧密贴合,无裂缝、空隙等缺陷,且纵、横向的接缝应错开;
3 绝热层表面应平整,当采用卷材或板材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5mm;采用涂抹或其他方式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
4 防潮层(包括绝热层的端部)应完整,且封闭良好,其搭接缝应顺水;
5 风管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
6 防潮层(包括绝热层的端部)应完整,且封闭良好,其搭接缝应顺水;
7 带有防潮层隔汽层绝热材料的拼缝处,应用胶带封严,粘胶带的宽度不应小于50mm;
8 风管系统部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检查。
检验数量:管道按轴长度抽查10%;风管穿楼板和穿墙处及阀门等配件抽查10%,且不得少于2 个。
10.2.11 空调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的绝热层和防潮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绝热管壳的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绝热管壳每节至少应用防腐金属丝或难腐织带或专用胶带进行捆扎或粘贴2 道,其间距为300~350mm,且捆扎、粘贴应紧密,无滑动、松弛与断裂现象;
3 硬质或半硬质绝热管壳的拼接缝隙,保温时不应大于5mm、保冷时不应大于2mm,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4 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毡类材料在管道上包扎时,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5 防潮层与绝热层应结合紧密,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
6 防潮层的立管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7 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50mm;
8 空调冷热水管与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且绝热层与穿楼板和穿墙的套管之间应用不燃材料填实不得有空隙,套管两端应进行密封封堵;
9 管道阀门、过滤器及法兰部位的绝热结构应能单独拆卸,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检查。
检验数量:按数量抽查10%,且绝热层不得少于10 段、防潮层不得少于10m、阀门等配件不得少于5 个。
10.2.12 空调水系统的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设置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大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衬垫的表面应平整,衬垫与绝热材料之间应填实无空隙。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验数量:按数量抽检5%,且不得少于5 处。
10.2.13 通风与空调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象资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2.14 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均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0.3 一般项目
10.3.1 空气风幕机的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纵向垂直度和横向水平度的偏差均不应大于2/100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总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 台。
10.3.2 变风量末端装置与风管连接前宜做动作试验,确认运行正常后再封口。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总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2 台。
 
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空调与采暖系统中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1.1.2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分别按冷源和热源系统及室外管网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4.1 条的规定。
11.2 主控项目
11.2.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类型、规格和外观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验收与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应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1 锅炉的单台容量及其额定热效率;
2 热交换器的单台换热量;
3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额定制冷量(制热量)、输入功率、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4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的名义制冷量、输入功率及能效比(EER);
5 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名义制冷量、供热量、输入功率及性能系数;
6 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耗电输热比(EHR);
7 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输送能效比(ER);
8 冷却塔的流量及电机功率;
9 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间擦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2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绝热管道、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11.2.3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 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1.2.4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1.2.5 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1.2.6 锅炉、热交换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蒸汽或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等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位置及管道连接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1.2.7 冷却塔、水泵等辅助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冷却塔设置位置应通风良好,并应远离厨房排风等高温气体;
3 管道连接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8 空调冷热源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施工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0.2.11 条的规定执行。
11.2.9 当输送介质温度低于周围空气露点温度的管道,采用非闭孔绝热材料作绝热层时,其防潮层和保护层应完整,且封闭良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1.2.10 冷热源机房、换热站内部空调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绝热衬垫的施工可按照本规范第10.2.12 条执行。
11.2.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和调试;
2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室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3 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表11.2.11 的有关规定。当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在制冷期或采暖期时,应先对表11.2.11 中序号2、3、5、6 四个项目进行检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内,带冷(热)源补做序号1、4 两个项目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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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1.3 一般项目
11.3.1 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配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书检查。
 
1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建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的施工质量验收。
12.1.2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按本规范第3.4.1 条的规定执行。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12.1.3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有关规定外、已批准的设计图纸、相关技术规定和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12.2 主控项目
12.2.1 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进场验收时应对下列技术性能进行核查,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1 荧光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12.2.1-1 的规定。
表12.2.1-1 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允许值

2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应不小于表12.2.1-2 的规定。
表12.2.1-2 镇流器能效限定值

3 照明设备谐波含量限值应符合表12.2.1-3 的规定。
表12.2.1-3 照明设备谐波含量的限值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2.2.2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12.2.2 的规定。
表12.2.2 不同标称截面的电缆、电线每芯导体最大电阻值


检验方法:进场时抽样送检,验收时核查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 个规格。
12.2.3 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低压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低压配电电源质量进行检测。其中:
1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单相220V 为+7%、-10%。
2 公共电网谐波电压限值为:380V 的电网标称电压,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为5%,奇次(1~25 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24 次)谐波含有率为2%。
3 谐波点六不应超过表12.2.3 中规定的允许值。
表12.2.3 谐波电流允许值

4 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短时不得超过4%。
检验方法:在已安装的变频和照明灯可产生谐波的用电设备均可投入的情况下,使用三相电能质量分析仪在变压器的低压侧测量。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2.2.4 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
1 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2 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中的规定。
检验方法:在无外界光源的情况下,检测被检区域内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
检查数量:每种功能区至少检查2 处。
12.3 一般项目
12.3.1 母线与母线或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当采用螺栓搭接连接时,应采用力矩扳手拧紧,制作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标准中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使用力矩扳手对压接螺栓进行力矩检测。
检查数量:母线按检验批抽查10%。
12.3.2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宜品字型(三叶型)敷设,且不得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2.3.3 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检验方法:在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时开启全部照明负荷,使用三相功率计检测各相负载电流、电压和功率。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13 监测与控制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建筑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质量验收。
13.1.2 监测与控制系统施工质量的验收应执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相关章节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规定。
13.1.3 监测与控制系统验收的主要对象应为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和配电与照明所采用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能耗计量系统以及建筑能源管理系统。
建筑节能工程所涉及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冷热电联供系统、能源回收利用以及其他与节能有关的建筑设备监控部分的验收,应参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13.1.4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复核。当复核结果不能满足节能要求时,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建议,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经原节能设计审查机构批准。
13.1.5 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制定系统控制流程图和节能工程施工验收大纲。
13.1.6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分为工程实施和系统检测两个阶段。
13.1.7 工程实施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随工程实施过程进行,分别对施工质量管理文件、设计符合性、产品质量、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对隐蔽工程和相关接口进行检查,同时,应有详细的文字和图象资料,并对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不少于168h 的不间断试运行。
13.1.8 系统检测内容应包括对工程实施文件和系统自检文件的复核,对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安装质量、系统优化监控功能、能源计量及建筑能源管理等进行检查和检测。
系统检测内容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系统检测结果是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依据。
13.1.9 对不具备试运行条件的项目,应在审核调试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模拟检测,以检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节能监控功能。
13.2 主控项目
13.2.1 监测与控制系统采用的设备、材料及附属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品种、规格、型号、外观和性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各种设备、材料和产品附带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检验方法:进行外观检查;对照设计要求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2.2 监测与控制系统安装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传感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 的有关规定;
2 阀门型号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安装位置、阀前后直管段长度、流体方向等应符合产品安装要求;
3 压力和差压仪表的取压点、仪表配套的阀门安装应符合产品要求;
4 流量仪表的型号和参数、仪表前后的直管段长度等应符合产品要求;
5 温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插入深度应符合产品要求;
6 变频器安装位置、电源回路敷设、控制回路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7 智能化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温度设定器安装位置应符合产品要求;
8 涉及节能控制的关键传感器应预留检测孔或检测位置,管道保温时应做明显标注。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或产品说明书目测和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种仪表按20%抽检,不足10 台全部检查。
13.2.3 对经过试运行的项目,其系统的投入情况、监控功能、故障报警连锁控制及数据采集等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调用节能监控系统的历史数据、控制流程图和试运行记录,对数据进行分析。
检查数量:检查全部进行过试运行的系统。
13.2.4 空调与采暖的冷热源、空调水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应成功运行,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在中央工作站使用监测系统软件,或采用在直接数字控制器或冷热源系统自带控制器上改变参数设定值和输入参数值,检测控制系统的投入情况及控制功能;在工作站或现场模拟故障,检测故障监视、记录和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3.2.5 通风与空调的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在中央工作站使用系统监测软件,或采用在直接数字控制器或通风与空调系统自带控制器上改变参数设定值和输入参数值,检测控制系统的投入情况及控制功能;在工作站或现场模拟故障,检测故障监视、记录和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按总数的20%抽样检测,不足5 台全部检测。
13.2.6 监测与计量装置的检测计量数据应准确,并符合系统对测量准确度的要求。
检验方法:用标准仪器仪表在现场实测数据,将此数据分别与直接数字控制器和中央工作站显示数据进行比对。
检查数量:按20%抽样检测,不足10 台全部检测。
13.2.7 供配电的监测与数据采集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试运行时,监测供配电系统的运行工况,在中央工作站检查运行数据和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3.2.8 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实现下列控制功能:
1 大型公共建筑的公用照明区应采用集中控制并应按照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2 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
3 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一般照明,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4 房间或场所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应按下列方式控制:
1) 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
2) 电教室、会议室、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检验方法:
1 现场操作检查控制方式;
2 依据施工图,按回路分组,在中央工作站上进行被检回路的开关控制,观察相应回路的动作情况;
3 在中央工作站改变时间表控制程序的设定,观察相应回路的动作情况;
4 在中央工作站采用改变光照度设定值、室内人员分布等方式,观察相应回路的控制情况。
5 在中央工作站改变场景控制方式,观察相应的控制情况。
检查数量:现场操作检查为全数检查,在中央工作站上检查按照明控制箱总数的5%检测,不足5 台全部检测。
13.2.9 综合控制系统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功能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1 建筑能源系统的协调控制;
2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优化监控。
检验方法:采用人为输入数据的方法进行模拟测试,按不同的运行工况检测协调控制和优化监控功能。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3.2.10 建筑能源管理系统的能耗数据采集与分析功能,设备管理和运行管理功能,优化能源调度功能,数据集成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管理软件进行功能检测。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13.3 一般项目
13.3.1 检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实时性、可维护性等系统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控制设备的有效性,执行器动作应与控制系统的指令一致,控制系统性能稳定符合设计要求;
2 控制系统的采样速度、操作响应时间、报警反应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冗余设备的故障检测正确性及其切换时间和切换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参数修改、下载功能,设备及网络故障自检测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控制器的数据存贮能力和所占存储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 故障检测与诊断系统的报警和显示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 设备启动和停止功能及状态显示应正确;
8 被控设备的顺序控制和连锁功能应可靠;
9 应具备自动控制/远程控制/现场控制模式下的命令冲突检测功能;
10 人机界面及可视化检查。
检验方法:分别在中央站、现场控制器和现场利用参数设定、程序下载、故障设定、数据修改和事件设定等方法,通过与设定的显示要求对照,进行上述系统的性能检测。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4 建筑节能性能现场检验
14.1 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14.1.1 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当天具备时,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14.1.2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方法进本规范附录C。其检验目的是:
1 验证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验证保温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14.1.3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现场实体检测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其检验目的是验证建筑外窗气密性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4.1.4 外墙节能构造和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验,其抽样数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但合同中约定的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要求。当无合同约定时应按照下列规定抽样:
1 每个单位工程的外墙至少抽查3 处,每处一个检查点。
当一个单位工程外墙有2 种以上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保温做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3 处;
2 每个单位工程的屋面至少抽查3 樘。当一个单位工程外窗有2 种以上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时,每种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的外窗应抽查不少于3 樘。
14.1.5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14.1.6 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抽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
14.1.7 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其检测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等可在合同中约定。
14.1.8 当外墙节能构造或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应给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结论。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应查找原因,对因此造成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或评估,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弥补或消除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对于建筑外窗气密性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应查找原因进行修理,使其达到要求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14.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14.2.1 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14.2.2 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见表14.2.2,其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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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检验项目。但合同中约定的检验项目和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要求。
 
1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5.0.1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条件后方可进行。
15.0.2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 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
2 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
3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15.0.3 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3 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4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15.0.4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5.0.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合格;
5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15.0.6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核查,并纳入竣工技术档案:
1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
2 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必要时应核查检验批验收记录;
5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
6 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
7 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
8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试记录;
9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0 系统联合试运转及与调试记录;
11 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12 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15.0.7 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表见本规范附录B。
1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见本规程附录B 中表B.0.1;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见本规程附录B 中表B.0.2;
3 检验批质量验收表见本规程附录B 中表B.0.3。
附录A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
A.0.1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应符合表
A.0.1 的规定。
A.0.1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
__
附录B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B.0.1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B.0.1 的规定填写。
B.0.1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
附录B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B.0.1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B.0.1 的规定填写。
B.0.1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

B.0.2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汇总应按表B.0.2 的规定填写。

B.0.3 建筑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B.0.3 的规定填写。
B.0.3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编号:

附录C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
C.0.1 本方法适用于检验带有保温层的建筑外墙其节能构造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C.0.2 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应在墙体施工完工后、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进行。
C.0.3 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取样部位和数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取样部位应由监理(建设)与施工双方共同确定,不得在外墙施工前预先确定;
2 取样位置应选取节能构造有代表性的外墙上相对隐蔽的部位,并宜兼顾不同朝向和楼层;取样部位必须确保安全钻芯操作安全,且应方便操作。
3 外墙取样数量为一个单位工程每种节能保温做法至少取3 个芯样。取样部位宜均匀分布,不宜在同一个房间外墙上取2个或2 个以上芯样。
C.0.4 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
C.0.5 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可采用空心钻头,从保温层一侧钻取直径70mm 的芯样。钻取芯样深度为钻透保温层到达结构层或基层表面,必要时也可钻透墙体。
当外墙的表层坚硬不易钻透时,也可局部剔除坚硬的面层后钻取芯样。但钻取芯样后应恢复原有的表面装饰层。
C.0.6 钻取芯样时应尽量避免冷却水流入墙体内及污染墙面。
从空心钻头中取出芯样时应谨慎操作,以保持芯样完整。当芯样严重破损难以准确判断节能构造或保温层厚度时,应重新取样检验。
C.0.7 对钻取的芯样,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 对照设计图纸观察、判断保温材料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必要时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加以判断;
2 用分度值为1mm 的钢尺,在垂直于芯样表面(外墙面)的方向上量取保温层厚度,精确到1mm;
3 观察或剖开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C.0.8 在垂直于芯样表面(外墙面)的方向上实测芯样保温层厚度,当实测芯样厚度的平均值达到设计厚度的95%及以上且最小值不低于设计厚度的90%时,应判定保温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判定保温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C.0.9 实施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机构应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格式可参照表C.0.9 样式。检验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抽样方法、抽样数量与抽样部位;
2 芯样状态的描述;
3 实测保温层厚度,设计要求厚度;
4 按照本规范14.1.2 条的检验目的给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检验结论;
5 附有带标尺的芯样照片并在照片上注明每个芯样的取样部位;
6 监理(建设)单位取样见证人的见证意见;
7 参加现场检验的人员及现场检验时间;
8 检测发现的其他情况和相关信息。
C.0.10 当取样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见证检测机构增加一倍数量再次取样检验。仍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判定围护结构节能构造不符合设计要求。此时应根据检验结果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重新验算房屋的热工性能,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C.0.11 外墙取样部位的修补,可采用聚苯板或其他保温材料制成的圆柱形塞填充并用建筑密封胶密封。修补后宜在取样部位挂贴注有“外墙节能构造检验点”的标志牌。
C.0.9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
__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是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标准、规范执行时,采用“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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