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北京市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7〕265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取消公布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建市施函〔2015〕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决定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工作作如下调整:
一、我委暂停组织北京市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待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的建造师继续教育政策出台后,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要求执行。
二、申请人在申请相关注册时,只须提供在近三年内已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的书面承诺(样本附后),不再要求提供《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网络继续教育测试合格证明》。
三、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应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要求的继续教育标准,积极参加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及时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四、取得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其继续教育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473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委所发通知的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二级(含临时)建造师继续教育承诺书(样本)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7日
附件
北京市二级(含临时)建造师继续教育承诺书(样本)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承诺已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的有关规定要求,近三年内在 完成(或自行完成)继续教育所要求的120学时。
现聘用企业(公章)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取消公布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建市施函〔2015〕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决定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工作作如下调整:
一、我委暂停组织北京市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待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的建造师继续教育政策出台后,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要求执行。
二、申请人在申请相关注册时,只须提供在近三年内已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的书面承诺(样本附后),不再要求提供《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网络继续教育测试合格证明》。
三、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应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要求的继续教育标准,积极参加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及时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四、取得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其继续教育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473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委所发通知的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二级(含临时)建造师继续教育承诺书(样本)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7日
附件
北京市二级(含临时)建造师继续教育承诺书(样本)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承诺已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的有关规定要求,近三年内在 完成(或自行完成)继续教育所要求的120学时。
现聘用企业(公章)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