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20〕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
根据《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精简政务服务事项,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环节的要求,在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撤销后,为继续做好房改相关工作,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办理规则,统一办事流程,现就我市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应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单位实际情况拟制房改售房方案。售房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其中市、区属一级单位房改售房方案经党委(组)或董事会等本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并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核准须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核
(一)售房单位申请房改售房的请示。
(二)房改售房方案。方案中应包括政策及执行依据、售房范围、购房条件、售房价格计算方式、优惠政策、维修管理等内容。方案附件应包括:1.所售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无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交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确权证明”;采取具结方式的,提交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具结保证书》。2.所售房屋及购房人情况明细表,明细表载明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房屋地址、建筑面积、分配入住时间、购房人及其配偶已购或承租其他公房情况、房价款等。3.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或相关材料。
三、办理房改售房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售房单位申请备案的请示。请示附件应包括售房单位房改售房方案(国管、中直、市区房改部门核准的不需提交)。
(二)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意见或本单位决策机构决定。
(三)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
(四)购房人北京市城镇户口簿。
四、售房单位要对购房人户籍、租赁合同、拆迁协议等相关材料进行认真核对,如实报送,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五、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因重组改制、名称变更等原因持原单位房屋产权证书办理核准和备案的,须提交重组改制或名称变更后的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单位出具同意承担原单位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说明,并提交单位改制或更名的相关文件材料。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其售房核准和备案工作由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1日印发
京建法〔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
根据《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精简政务服务事项,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环节的要求,在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撤销后,为继续做好房改相关工作,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办理规则,统一办事流程,现就我市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应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单位实际情况拟制房改售房方案。售房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其中市、区属一级单位房改售房方案经党委(组)或董事会等本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并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核准须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核
(一)售房单位申请房改售房的请示。
(二)房改售房方案。方案中应包括政策及执行依据、售房范围、购房条件、售房价格计算方式、优惠政策、维修管理等内容。方案附件应包括:1.所售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无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交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确权证明”;采取具结方式的,提交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具结保证书》。2.所售房屋及购房人情况明细表,明细表载明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房屋地址、建筑面积、分配入住时间、购房人及其配偶已购或承租其他公房情况、房价款等。3.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或相关材料。
三、办理房改售房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售房单位申请备案的请示。请示附件应包括售房单位房改售房方案(国管、中直、市区房改部门核准的不需提交)。
(二)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意见或本单位决策机构决定。
(三)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
(四)购房人北京市城镇户口簿。
四、售房单位要对购房人户籍、租赁合同、拆迁协议等相关材料进行认真核对,如实报送,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五、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因重组改制、名称变更等原因持原单位房屋产权证书办理核准和备案的,须提交重组改制或名称变更后的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单位出具同意承担原单位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说明,并提交单位改制或更名的相关文件材料。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其售房核准和备案工作由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1日印发